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失能給付

請領資格

 

  1. 一、失能年金:被保險人遭遇傷害或罹患疾病,經治療後,症狀固定,再行治療仍不能期待其治療效果,經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診斷為永久失能,並符合失能給付標準或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所定之身心障礙,且經評估為終身無工作能力者(即符合下列規定之ㄧ者),得請領失能年金給付。

    1. 經審定失能狀態符合失能給付標準附表所定失能狀態列有「終身無工作能力」者,共計20項。

    2. 為請領失能年金給付,經審定失能程度符合第1至7等級,並經個別化專業評估工作能力減損達70%以上,且無法返回職場者。

  1. 二、失能一次金:

    1. 被保險人遭遇傷害或罹患疾病,經治療後,症狀固定,再行治療仍不能期待其治療效果,經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診斷為永久失能,失能狀態符合失能給付標準規定,但未達「終身無工作能力」之給付項目者,得1次請領失能給付。

    2. 被保險人之失能狀態符合「終身無工作能力」之給付項目者,且於98年1月1日前有保險年資者,亦得選擇1次請領失能給付。

       

給付標準

 

  1. 一、勞保失能給付係按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及其附表所定之失能項目、失能等級及給付日數審核辦理。
  1. 二、失能項目:
    依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及其附表,以身體失能部位不同計分:精神、神經、眼、耳、鼻、口、胸腹部臟器、軀幹、頭臉頸、皮膚、上肢、下肢等12個失能種類、221個失能項目、15個失能等級。
  1. 三、平均月投保薪資及平均日投保薪資之計算:
    1. 失能年金:按被保險人加保期間最高60個月之月投保薪資平均計算。
    2. 失能一次金(含職業傷病失能補償一次金):按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(即診斷永久失能日期)之當月起前6個月之實際月投保薪資平均計算;平均日投保薪資以平均月投保薪資除以30計算之。
    3. 被保險人同時受僱於2個以上投保單位者,其普通事故保險給付之月投保薪資得合併計算,不得超過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最高一級。但連續加保未滿30日者,不予合併計算。
  1. 四、給付額度:
    1. (一)、失能年金:
      1. 依被保險人之保險年資計算,每滿1年,發給平均月投保薪資之1.55%(即平均月投保薪資 × 年資 × 1.55% )。
      2. 金額不足新台幣4,000元者,按新台幣4,000元發給。
      3. 被保險人具有國民年金保險年資者,已繳納保險費之年資,每滿1年,按其國民年金保險之月投保金額1.3%計算發給(即國保之月投保金額 × 繳費年資 × 1.3%)。
      4. 合併勞工保險失能年金給付及國民年金保險身心障礙年金給付後,金額不足新台幣4,000元者,按新台幣4,000元發給。
      5. 因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失能者,另一次發給20個月職業傷病失能補償一次金。
      6. 保險年資未滿1年者,依實際加保月數按比例計算;未滿30日者,以1個月計算。
      7. 眷屬補助:
        • 加發眷屬補助:請領失能年金給付者,同時有符合下列條件之配偶或子女時,每一人加發依第53條規定計算後金額25%之眷屬補助,最多加計50%。
配偶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:
  1. 一、年滿55歲,且婚姻關係存續1年以上。但如無謀生能力或有扶養下列規定之子女者,不在此限。
  2. 二、年滿45歲,婚姻關係存續1年以上,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。
子女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(養子女須有收養關係6個月以上):
  1. 一、未成年。
  2. 二、無謀生能力。
  3. 三、25歲以下,在學,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。
  • 停發眷屬補助:眷屬資格不符時,其眷屬補助應停止發給。
    1. 配偶
      1. 一、再婚。
      2. 二、不符合前項所定配偶之請領條件。
      子女 不符合前項所定子女之請領條件。
      配偶
      子女

       

      1. 一、入獄服刑、因案羈押或拘禁。
      2. 二、失蹤。
  1. (二)、失能一次金:因普通傷害或罹患普通疾病失能者,最高第1等級,給付日數1,200日,最低第15等級,給付日數30日。因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失能者,增給50%,即給付日數最高為1,800日,最低為45日。
     

     

請領手續

 

被保險人請領失能給付時,應檢送下列書據證件(可郵寄或送件至本局申請):
  1. 一、勞工保險失能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
    ※申請書依規定應洽投保單位蓋章,惟被保險人於退保後一年內診斷永久失能,得依勞工保險條例第20條第1項規定自行提出申請,或投保單位有歇業、解散、撤銷、廢止、受破產宣告或其他情事,未能蓋章者,得說明原因自行請領。
  1. 二、勞工保險失能診斷書(由被保險人洽請醫療院所診斷出具,並於出具後5日內逕寄本局,被保險人則檢送『勞工保險失能診斷書逕寄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證明書』)。
    1. 眼、耳、咀嚼嚥下及言語機能、胸腹部臟器(機能失能)、脊柱畸形或運動失能、上下肢機能或皮膚失能者,其失能診斷書應由「衛生福利部醫院評鑑優等以上、醫院評鑑合格之醫學中心或區域醫院、醫院評鑑及教學醫院評鑑合格」之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出具。但澎湖縣、金門縣、連江縣等離島之被保險人申請失能給付時,不在此限。
    2. 精神失能者,應由精神科專科醫師診斷出具;神經失能者,應由神經科、神經外科或復健科專科醫師診斷出具;膀胱失能者,應由泌尿科專科醫師診斷出具。
    3. 其餘失能種類得由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或診所出具。
    4. 在本條例施行區域外失能者,得由原應診之醫院或診所出具。
  1. 三、 勞工保險失能年金加發眷屬補助申請書及給付收據(限請領年金給付且有符合加發眷屬補助條件之配偶或子女者填具)。
  1. 四、 經醫學檢查者,附檢查報告及相關影像圖片。
  1. 五、 上下班或公出途中發生事故失能者,須附勞工保險被保險人上下班(公出)途中發生事故而致傷害證明書及駕車者之駕照正背面影本。(上述空白表格亦可電洽本局 02-23961266轉分機3666綜合索表組或逕洽本局總局一樓服務台、本局各縣市辦事處索取。)
  1. 六、 被保險人欲申請職災失能給付,除上述申請書件外,為證明被保險人係屬職災造成之失能,應視不同職災事故檢具相關證明文件,例如:投保單位證明書、雇主證明書、目擊者之證明書、上下班(公出)途中發生事故證明書(本局製有表格)、警察局筆錄、出勤打卡紀錄、、、、等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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