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家屬死亡給付

請領資格

 

  1. 被保險人於保險有效期間,其父母、配偶或子女死亡時,得請領喪葬津貼。所稱父母、子女、係指生身父母、養父母、婚生子女(包括依民法規定視為婚生子女者),或已依法收養之養子女而言。
     

     

給付標準

 

喪葬津貼按其家屬死亡之當月(含)起前6個月之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,依下列標準發給。

  1. 父母或配偶死亡時,發給3個月。
  2. 年滿12歲之子女死亡時,發給2.5個月。
  3. 未滿12歲之子女死亡時,發給1.5個月。
     

     

請領手續

 

  1. 一、被保險人及死者均為本國籍時,請先至戶政事務所辦理死亡登記後,再依下列三種方式擇一辦理申請:
    1. (一)、戶政機關通報申請:
      1. 被保險人親自前往辦理死亡登記時,可攜帶本人之國內金融機構存摺影本透過戶政事務所通報申請。
      2. 如被保險人無法親自前往辦理死亡登記,需填妥委託書並交由受託人代為申請。
    2. (二)、使用自然人憑證申請:
      被保險人持有自然人憑證者,可透過本局網站之「個人網路申報及查詢作業」系統線上申請。
    3. (三)、書面申請:
      請填寫家屬死亡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(被保險人可自行申請,不需投保單位蓋章),並檢附被保險人國內金融機構存摺影本,郵寄或親送至本局即可。
  2. 二、如被保險人或死者未於國內設籍,除填寫家屬死亡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外,應另備下列書件:
    1. (一)、有效居留期間之居留證、護照或出入境許可證影本。
    2. (二)、死亡證明書、檢察官相驗屍體證明書或死亡宣告判決書。
    3. (三)、親屬關係證明。
    4. (四)、若被保險人無法來臺領取給付,請出具授權委託書,由受託人於申請 書簽章欄加蓋受託人簽章或受託單位大小印章,並檢附身分證明文件影 本。如欲匯入被保險人國外帳戶,請於授權委託書中載明被保險人英文 姓名、銀行及分行英文名稱、分行銀行英文地址及SWIFT CODE等國外 帳戶資料。
    5. (五)、以上所檢附之文件為我國政府機關以外製作者,應經下列單位驗證(證 明文件如為外文者,需連同中文譯本一併驗證或洽國內公證人認證):
      1. 於國外製作者,應經我國駐外使領館、代表處或辦事處驗證;其在國內由外國駐臺使領館或授權機構製作者,應經外交部複驗。
      2. 於大陸地區製作者,應經大陸公證處公證及我國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。
      3. 於香港或澳門製作者,應經我國駐香港或澳門之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驗證。
         

         

給付之核發

 

  1. 申請手續完備經審查應予發給者,本局於收到申請書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核付,並於核付後約3至5個工作日匯入申請人所指定國內金融機構之本人名義帳戶。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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